建弘六年十二月中,御书房。
金陵的冬特别湿寒。
南边的冷和北边不同。
北边的冷是刀子,割在脸上疼;金陵的冷是水,渗进骨头里,浑身都僵。
秦淮河上的水汽整日不散,糊在半空,城里的风都带着潮,吹到廊下,把砖地洇出一层暗色。
御书房里搁着炭盆,火苗是旺的,可热烘烘的炭气烘得干脸皮,烘不透骨头缝里的冷。
窗纸外头灰蒙蒙一片,云压得低,像捂着一场没落下来的雪。
常森每日添两块炭,说“陛下近来坐得久,火小了烘不透”。
案上摞着年末该批的折子,比平日厚出一截。
各部都赶在年前把年报递上来,一摞压一摞,像年关前赶着交账的铺子。
蒋瓛进来的时候,怀里抱着一摞册子。
三册叠在一起,压得他胳膊微微下沉。
他把册子搁在案角,退后一步,拱手。
“陛下,复核司第二份年报。”
我放下手里的笔。
第一份年报是去年这个时候递的,那时律例通考刚开局,民诉直递才处置了三十余件,冤狱赔偿还只是个折子上的说法。
一年过去,蒋瓛又站在这里,人瘦了一圈,眼窝深了些,可站姿还是直的,手垂在身侧,和当年在锦衣卫时一个样。
“坐。”
“臣站着回话。”
我没勉强。
蒋瓛这个人,从锦衣卫指挥使到刑狱复核使,二十多年里站着回话站惯了。
让他坐,他反而不自在。
“年报里写了什么?”
“三件事。”他翻开第一册,手指点在纸上,“律例通考开局一年,登记洪武以来矛盾三百零七处。其中刑律一百四十二处,户律八十九处,吏律四十三处,其余礼、兵、工三律合三十三处。每一处都注了出处、沿革、冲突之处,附了修订建议。”
三百零七处。
洪武到建弘,不到四十年,一部《大明律》修了又补、补了又修,修到最后前后打架。
地方官判案,同一桩事,翻律例翻出两条相反的条文,怎么判全看翻到哪一条。
“臣举个例子。”蒋瓛翻开册子某一页,“刑律‘盗田野谷麦’一条,洪武十八年定的是‘计赃论罪’,建弘元年新政补了一条‘亲属相盗减等’。两条搁在一处,叔侄争地,侄子割了叔叔田里几担麦子,按洪武旧律是盗,按建弘补条是亲属相盗减等。县衙判了盗,府衙复核说该减等。同一桩事,两级衙门两个判决。”
“最后怎么判的?”
“按府衙的判。可县衙不服,递了申述。集议堂把两条律都抄出来贴在申述墙上,底下百姓看了半个月,有人编了句顺口溜——‘偷叔叔的麦,一半是盗一半不是’。”
我听完,没说话。
一部律前后打架,打到百姓编顺口溜。
顺口溜传得比律文快,传开了,律就不值钱了。
更难看的是,打架的两条里有一条是我自己登基那年补的。
新政推得快,补条一条一条往下发,发的时候各管一摊,发完了没人统合。
补条和旧律并排摆着,底下人翻到哪条用哪条,翻到两条就不知道用哪条。
“第二件?”
“民诉直递处置一百零三件。结案八十七件,在查十六件。结案的八十七件里,田产纠纷四十一件,税赋争议二十三件,徭役不均十一件,其余为户婚、斗殴、商欠。”他翻到第二册,手指停在一行数字上,“八十七件里,有十九件是百姓递了状纸,地方衙门不受,转到集议堂才办下来的。”
“十九件。地方衙门不受的理由是什么?”
“七件说‘无契纸不认’,五件说‘不在本衙管辖’,三件说‘原告未到’,两件说‘事涉官亲,须回避’,两件干脆没写理由。”
“没写理由的两件,是哪两个衙门?”
“南阳府和济南府。”
南阳府。
评议榜上连着三榜“缓”的那个南阳府。
“许敬报了核验人,补了新事,可民诉直递还是不受。”我说。
“许敬报的是清丈和商税的核验人。民诉直递这一块,南阳府通判签了字,可底下县衙不办。许敬管得到府衙,管不到县衙。”蒋瓛顿了一下,“臣在年报里附了一句——通判签字不算办,县衙接了状纸才算办。”
通判签字不算办。
签字是府衙的事,接状纸是县衙的事。
府衙签了字,县衙不接状纸,百姓还是没处递。
“蒋瓛。”
“臣在。”
“你这份年报,三百零七处矛盾、一百零三件民诉、十九件衙门不受,三个数字摆在一起,哪个最重?”
蒋瓛想了想。
“十九件最重。三百零七处是律的问题,一百零三是办了多少,十九件是衙门不办。律有问题可以改,办了多少可以数,衙门不办,是人不办。”
衙门不办,是人不办。
律可以修,数字可以核,人不办,得让人动。
“第三件?”我问。
“第三件在第三册。”蒋瓛没有立刻翻开,手按在册面上,停了一下,“冤狱赔偿条例起草完了。这一件,臣想单独说。”
“说。”
蒋瓛翻开第三册。
“初稿十二条,分三类:错判致死者,赔银五十两,免家属三年赋税;错判致残者,赔银三十两,免两年;错判致流徙者,赔银二十两,免一年。另有一条——错判未致死残流徙者,赔礼、销案、恢复名誉。”
“五十两。”我念了一遍,“一条人命,五十两。”
蒋瓛没有接话。
他站在那里,手垂在身侧,目光落在案面上。
“你觉得够不够?”
“不够。”他说,“可臣在锦衣卫时见过更少的。洪武末年有一桩错判,人关了七年,放出来赔了三两银子,还是原告出的。现在朝廷出五十两,比从前多了。多了,就是往对的方向走了一步。”
往对的方向走了一步。
五十两买不回七年,可五十两写进条例里,下一个错判的人就不用等原告出银子。
“条例里有没有写——错判的官怎么处置?”
“写了。错判致死者,主审官降三级,永不叙用;致残者,降两级;致流徙者,降一级。若主审官已致仕,追夺诰命。”
“降三级。永不叙用。”我念了一遍,“比从前罚俸三个月重,比杀头轻。”
“臣在锦衣卫时,错判的官罚俸三个月,换个地方接着做官。现在降三级,永不叙用,至少断了他再判错的路。”
断了他再判错的路。
(上完)